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8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昆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23〕17号)等规定,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  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第三章 建设

第五条  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申购家庭在昆明安居网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注册个人账号,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购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项目户型和预估配售均价,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教育资源。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申购家庭的购买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户籍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婚姻情况。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认定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购家庭。

第八条  审核结果在昆明安居网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九条  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申购家庭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为第一顺序,其他申购家庭为第二顺序。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

第十条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一定比例选定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同意后,优先面向城市引进人才配售,配售方案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摇号取得的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选定房屋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凭证》(以下简称《认购凭证》)。取得认购凭证后,放弃认购资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开展认购,申购家庭凭《认购凭证》与售房单位签订认购合同。签订认购合同后,放弃购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售房单位根据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严格执行封闭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离开本市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回购。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回购。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回购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退还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加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购房家庭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一条  购房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十九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终身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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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2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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